河、花、鹽、錢話揚州(之一)-鹽業與鹽商

揚州,一個在中國歷史上代表著繁華、富庶、美食、美女......,但也是荒唐、頹廢、屠殺的城市。自從隋煬帝開鑿大運河後繁榮1400年,是乾隆皇帝下江南時的最愛。

揚州,古稱廣陵,位於長江與大運河交口,交通便利,物產豐富,商業繁榮,造就這座城市特有的文化。多少詩人曾詠歎揚州,留下著名的詩句,例如-煙花三月下揚州-腰纏十萬貫,騎鶴下揚州-春風十里揚州路,捲上珠簾總不如-二十四橋明月夜,玉人何處教吹簫。揚州也留下無數往事和典故,如:揚州十日、揚州八怪、揚州瘦馬......還有始終在神秘之中的瓊花。揚州位居長江和大運河交會點,是中國古代東西向和南北向水運中心,商業發達,財源茂盛,尤其鹽業興隆,賺取暴利的鹽商匯集於此,講究吃喝玩樂,也造就出最精美、奢華的房屋、衣著、歌舞戲劇和淮揚大菜。

本篇幅先談--鹽業與鹽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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鹽商住宅

鹽業與鹽商
中國歷史上,鹽是一種被官府長期壟斷經營的生活必需品。
中國自漢代開始鹽的專賣,唐代政府繼續壟斷鹽利,作為增加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,明清時期改為授予鹽商絶對的壟斷經營權。鹽商憑藉著政府賦予的特權,大發其財,但同時也承受著來自各級官吏的盤剝壓力,以及向朝廷繳納獻金的義務。壟斷必然產生地下經濟,鹽的專賣導致私鹽出現,以低價與官鹽競爭,逐漸使大鹽商外強中乾,入不敷出。19世紀中期,清廷改革鹽的買賣制度,鹽商不再享有壟斷經營權。
明清時期的鹽法稱為“綱商引岸”制度。鹽商運銷食鹽,須先向鹽運司交納鹽課即經營費,領取鹽引即地區與數量許可證,然後到指定的産鹽區向灶戶買鹽,再販往指定的行鹽區銷售。
鹽引並不能隨便領取,商人必須以引窩即特權許可為據,證明自己擁有運銷食鹽特權。為了得到引窩,商人又必須事先“認窩”,也就是交納巨額銀兩取得官府授予的壟斷經營權。此種制度使鹽商基本上壟斷了全國的食鹽銷售,因此他們可以任意壓低買價,抬高賣價,獲取巨額利潤。
除壟斷經營權之外,朝廷還給鹽商以很多其他優惠條件。如允許他們“加價”(提高官定售鹽價格)、“加耗”(增加每引的斤數)以及“借帑”(即從國庫裡借錢營運)。有了這樣的保證,鹽商可謂坐收暴利。

鹽商樂:一碗蛋炒飯竟價值白銀50兩
但是,由於傳統經濟與政治等方面的原因,鹽商傾向於用賺來的錢購買土地或者捐納官職,而不是擴大再生産。此外,他們會把大量的錢投入奢侈的生活消費中,其中尤以居住在揚州的兩淮鹽商為甚。
揚州是兩淮鹽運司衙門所在地,鹽商多聚集於此。據《清稗類鈔》記載,黃均太是當時兩淮八大商總之首。他吃一碗蛋炒飯需要耗費白銀50兩。之所以這麼貴,是因為這碗蛋炒飯要保證每粒米都是完整的,且必須粒粒分開,每粒米都要泡透蛋汁,炒出來外面金黃,內心雪白。
與這碗飯相配的是百魚湯,湯裡包括鯽魚舌、鰱魚腦、鯉魚白、斑魚肝、黃魚膘、鯊魚翅、鱉魚裙、鱔魚血、鯿魚劃水、烏魚片等等,極盡精緻之能事。更令人咋舌的是,據說黃均太吃的鷄蛋是吃了人參、蒼朮等藥物的鷄下的,所以味道特別好。
清人李斗的《揚州畫舫錄》一書是揚州鹽商奢靡之風的全面記錄:吃喝玩樂就不必說了,據說鹽商會想出各種各樣的花招來消遣。例如,為了比誰更有錢,大家紛紛在金箔上刻上自己的名字,跑到鎮江金山的寶塔上把金箔往外扔,看誰的金箔第一個飄到揚州。鹽商們平常過著非常悠閑的生活,他們修建樓台館榭,養戲班開戲院,琢磨精緻的菜餚,逛妓院,調脂弄粉。
鹽商的生活方式深刻影響揚州的社會風氣,當時市面上遊逛著大量閑人,他們無所事事,整日流連在茶館和澡堂之間。

鹽商苦:打點官吏費用幾乎占成本一半
明清時期的鹽法所採取的“綱商引岸”制,背後有種種複雜的原因,但是最直接的原因在於國家沒有太多的力量直接控制社會經濟,所以傾向於採取“包”的形式,抓住實力雄厚之人,責成他們承包到底。也就是說,鹽商雖然手握壟斷經營權,可以牟取暴利,但是朝廷和官府並不是白給他們這些好處,而是利用他們增加財政收入。
按道光年間兩江總督兼兩淮鹽政陶澍的說法:清朝初年,兩淮鹽區(包括河南、江蘇、江西、安徽、湖北、湖南六省)的正綱鹽課銀原有白銀90餘萬兩,加上其他雜款,也只有180餘萬兩。但到了乾隆年間,這個數字已達到400餘萬兩,是原額的好幾倍。而從嘉慶二十年(1815年)之後,兩淮鹽區每年需要交納的款項竟達800餘萬兩。
朝廷為加強對鹽課的徵收,設置各種機構和官員,他們往往把鹽商視為圈裡的豬羊任意宰割,明勒暗扣,無止無休。因此,鹽商的負擔還不止於行鹽納課,還要承受官員的額外盤剝。雍正時期,皇帝厲行改革,把很多陋規都進行透明化處理,確定下來,免得官員浮收。兩淮鹽區規定鹽商要以“公務”的名義送給鹽政每年8萬兩白銀,以“薪水”的名義送給鹽運司每年4萬兩白銀。數量如此優厚,目的就是減少官員的貪汙腐敗行為。
但是,在鹽的收購、運輸與銷售各個環節,官吏們仍會伸出貪婪的手,雁過拔毛。當時有人指出,在所有需要與官府打交道的事情裡,沒有比鹽商辦鹽更艱難繁重的了。合計下來,商人暗裡支出用來打點官吏的費用幾乎相當於成本的一半。
皇帝雖然屢次下旨嚴禁官員貪汙腐敗,但實際上他們加給鹽商的攤派是最大的。乾隆皇帝前後六次南巡,口頭上雖然說“一切出自內府,無煩有司供億”,但是主要花費的都是長蘆、兩淮鹽商的錢。鹽商們爭先恐後,各出奇招,以博皇帝的歡心,用度無算。乾隆年間爆發的兩淮鹽引案,虧空達1000多萬兩,其中就包括“備辦南巡出差銀”。不僅如此,康乾以後,朝廷每遇重大軍需、慶典、賑務、工程,鹽商們都得踴躍捐輸,多則數百萬兩,少則數十萬兩。乾嘉年間,各地鹽商報效捐輸軍需就達3000萬兩。其中兩淮鹽商為支援朝廷鎮壓川楚白蓮教起義,從嘉慶四年(1799年)到八年間連續六次捐輸,共計白銀550萬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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鹽商難:道光年間失掉專營權
“綱商引岸”制度對於百姓的食鹽需求十分不利,以至鹽政問題成為清代最大的積弊之一。
首先在“綱商引岸”制度下,商人各有銷區,他人不得闌入。但是有些銷區離鹽産地很遠,交通不便,行程艱險,商人運鹽到岸需要耗費巨資,所以他們經常包課而不運鹽,百姓便有食淡之虞。
其次,鹽商因在特定地區佔有引窩,於是有條件任意抬高價格以剝削食鹽的消費者,其價格往往高於産地價格十幾倍甚至幾十倍,使百姓苦累無窮。
第三,由於壟斷的運銷方式,百姓無可選擇,必須食用該地區鹽商所運鹽斤,所以鹽商常常無視民間疾苦,以次充好,他們在鹽內攙和沙土,百姓買到之後還需淘洗另熬,才能食用。
“綱商引岸”制度是一個高度壟斷的制度,而商品經濟的發展要求有自由流動的市場,二者之間的衝突必然引發私鹽活動。
私鹽純粹受市場控制,對消費者而言沒有強買強賣的問題,質量相對好,價格相對低,購買十分方便,經營方式也比較靈活,可以賒欠,可以用實物交換,比起官鹽來有諸多便利,因此頗受百姓的歡迎。
但販賣私鹽畢竟是違法活動,它也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。

清代販賣私鹽的人被稱為私梟,一個梟字反映他們的兇狠強悍。他們往往有組織,成群結夥可達數十至數百人之多;他們配備武器,使用刀矛甚至火槍,其勢力是一般犯罪團夥所無法相比的。在私梟猖獗的地方,官兵多半只能睜一眼閉一眼,無可奈何。私梟很容易發展成為黑惡勢力,近代的黑社會組織青幫即脫胎於清代的私梟清幫。
清中期以後,鹽商報效捐的壓力漸漸增大,又要品嘗“借帑還息”的苦果,加上官吏勒索,自己生活豪奢,很多人都陷入外強中乾、入不敷出的境地。為了克服危機,鹽商們只有不斷抬高鹽價一條路,以至於民間出現了百姓被迫淡食的局面,民怨沸騰。而私鹽則趁機大行其道,幾乎佔據了官鹽一半的市場。
面對官鹽嚴重滯銷的局面和私鹽活動的猖獗,朝廷決心對鹽法進行改革。
道光十二年(1832年),朝廷議準兩江總督陶澍將兩淮鹽務改歸兩江總督兼管,以統一事權。陶澍大刀闊斧地將淮北引鹽為票鹽,也就是在那些交通不便、引商不肯前往的地方,允許資本較小的商人經營,他們不必認窩,只要繳納鹽課就給據官票,讓他們憑票販鹽。陶澍的這一舉措很快收到實效,既方便了百姓,也增加了朝廷收入。道光三十年(1850年),兩江總督陸建瀛又將此法推行於淮南。
自此以後,票鹽法漸漸向福建、兩浙、長蘆等鹽區推進。綱法改為票法,從根本上取消了鹽商對鹽業的壟斷,深刻地觸犯了鹽商的既得利益,引起他們的強烈不滿。儘管如此,新制度逐漸取代舊制度,壟斷被打破已成定局,鹽商的黃金時代隨之消逝。(葉言都老師講座2015.10.3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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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人繪製的《巨富鹽商聚會圖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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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人所繪《兩淮鹽法圖》展現了兩淮鹽場向貨船發貨的繁榮景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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